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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15〕1456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安排

           (一)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该类资质的换证申请。其他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

           (二)原资质证书中涉及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在2016年8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

            二、换证步骤与要求

           (一)申报及提交材料

            换证工作,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www.ahgcjs.com.cn,以下简称“平台”)办理,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程序:企业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后,向注册所在地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提出全部资质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并登录平台,进入企业入口,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填写资质换证申请材料,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的扫描件(扫描件应清晰)。平台审批系统完成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系统推送到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界面。

           (二)审查审批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资质,除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审查的资质外,由受委托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完成审查后,按要求填写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附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旧版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报送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核对相关信息后集中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审查的企业除外)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资质(见附件3),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省直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核对相关信息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2.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审查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查的资质除外)换证工作,委托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完成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核对相关信息后发证。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审查的资质除外),换证工作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完成初审后,按要求填写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并附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旧版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报送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省直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核对相关信息后发证。

            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下属企业、省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企业直接通过平台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查办理。

            3.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直有关部门审查的资质除外)换证工作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和《意见》办理。

            4.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打印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14〕1968号)办理。

           (三)换证要求

            1.企业申请换证,应根据已有的资质对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提出全部资质换证申请。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选择低于原资质等级申请换证,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材料。

            2.企业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的,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材料,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增加一套材料。

            3.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消防设施、建筑幕墙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结束后另行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三、其它事项

           (一)企业换证前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仍使用旧版证书;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并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所列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按原标准审核并颁发旧版证书。

           (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三)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四)取得省颁标准的发电设备检修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五)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六)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发包活动中,若企业资质等级因《标准》要求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应以项目进入发包程序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为准。

             监督管理

           (一)实行审批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审批责任,全面落实审批人员实名制管理,实现审批“留痕”。

           (二)实行部门信息共享和平台闭合运行。在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信息互通的基础上,通过安徽省信用平台,实现与工商、人社、司法等部门信息的共享;企业换证后,平台资质申报系统对已换证企业关闭(不影响企业人员正常流动和相关变更办理)。

           (三)实行资质动态监管。强化事中监管,在资质审批过程中,省厅按照不超过10%比例对委托市(直管县)负责审批的事项进行抽查。强化事后监管,一是实行集中核查,每年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核查,将企业主要人员严重不足和近年无业绩企业作为核查重点;二是实行日常核查,通过系统对因主要人员调出不能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实行预警,视情节轻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对企业做出处理。资质动态核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二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三级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越级越权开展核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四)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对信用好的企业开通资质审批绿色通道,给予激励支持;对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违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业资质升级、增项和换证申请,对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处理。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

                      3.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换证审查的有关资质

                                               2015年8月5日

     【附件下载】

     

    2015-8-8 8:25:19     浏览人次: 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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